(十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及各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晋市政办〔2009〕26号文件精神,开展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采取煤矿全面自查自整,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分别组织交叉检查、全面复查,市级进行督查的方式。大致分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叉,要围绕总体目标,做到有机协调,搞好衔接。
第一阶段:自查自整阶段(2009年3月1日至7月底)。由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所属各煤矿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规定,认真查找本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改。
第二阶段:交叉检查阶段(2009年8月1日至10月底)。市属煤矿由市直有关单位组织进行矿与矿之间交叉检查;地方骨干煤矿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矿与矿交叉检查。
第三阶段:全面复查阶段(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2月底)。市属煤矿由市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带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对所属各矿进行全面复查;地方骨干矿井由副市长、副县长带队,组织有关部门并抽调业务骨干和专家进行全面复查。
在煤矿自查自整、交叉检查和全面复查的同时,市人民政府抽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组成5个督查组,由市局领导带队,对市直有关单位及其市属煤矿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地方骨干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阶段督查。第一阶段重点督查各县(市、区)、各单位的宣传发动、动员部署及工作开展情况;第二阶段重点督查各单位交叉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各单位检查的矿井进行随机抽查;第三阶段,在各单位全面复查的基础上重点抽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全面覆盖,低瓦斯矿井抽查率不低于50%。
四、责任落实
煤矿企业是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整治内容和阶段工作安排制订实施方案。各煤矿企业要按照专项整治内容逐项认真、细致地全面自查自整,做到不留死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本单位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措施,制订方案、精心部署、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到既要职责明确,又要配合有效,形成强大合力。在交叉检查、复查、市级督查过程中,发现煤矿自查不认真或仍存在重大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就地免去矿长职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有关部门等相关领导和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