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5、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促进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6、各级、各部门要在9月份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一次综合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1、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再检查”统一部署,对本行政区域内“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2月上旬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综合督查,掌握了解全市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三项行动”开展情况,并于12月底前将全市开展“三项行动”情况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组织安监、煤炭、国土资源、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开展“三项行动”加强督促指导,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综合协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抓好协调推进。着重做好“四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根据联合执法制度,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严格分类整治,不断提升安全水平;四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务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