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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59号)精神,落实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把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与深入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要坚决关闭取缔;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级、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

  1、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电力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等交通运输企业和农机、水利等企事业单位。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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