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晋卫〔2010〕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和《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第66号令),我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西 省 卫 生 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的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和《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第6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具体适用以下范围:
(一)医疗卫生机构开办的网站;
(二)专门提供预防保健知识信息的网站;
(三)设有预防保健类频道的综合网站;
(四)从事远程医疗会诊咨询的单位或个人开办的网站;
(五)视频医学教育网站。
第三条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机构、组织及个人,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报请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初审及日常管理工作。省直及省管民营医疗机构开办的网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及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