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与国务院公布取消和调整项目的衔接工作。按照国务院新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跟进,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对要求取消的,一律予以取消;下放管理层级的,做好接收工作;调整实施机关的,及时搞好移交和接收;要求合并的,予以合并。
(四)妥善调整政府机构改革涉及部门职能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对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职能变化的部门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妥善调整,并即时公布。市、县(市、区)对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协调机构改革中职能变化部门做好审批事项的转移和衔接工作,理顺部门间的审批职能,解决审批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多头审批的问题。
(五)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今年重点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等工作结合起来,特别是加大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通过规范规划和项目审批行为、完善招投标制度、健全土地出让和规划审批体系等一系列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努力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改革的新突破。
(六)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和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对所有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全部纳入监督检查范围,予以全方位监督规范,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取消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监管,既要防止违反规定继续审批、变相审批,又要强化间接管理、动态管理,防止监督“缺位”和管理“真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实行网上审批、网上公开、网上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要认真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冀政〔2009〕130号)要求,积极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相关配套制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监察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冀监〔2009〕号)精神,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新设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论证机制、行政许可项目动态评估机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等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要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对向相对人收取费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将收费依据、标准和程序予以公开。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禁政府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挂钩或指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