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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统计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统计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沪科〔2010〕2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掌握本市创业投资行业的情况,为制订创业投资事业发展政策提供依据,市科委、市统计局决定对全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情况进行专项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按照市委、市府“科教兴市”的发展战略,发展上海创业投资事业是整个战略部署的一个必备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上海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迅速,对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实施《上海创业投资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地开展调查,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全市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规模和水平,反映创业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推动和促进情况尤为重要。

  二、调查范围

  此次调查对象为本市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以及从事与之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等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单位)。

  三、报告期

  时期数: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时点数:2009年12月31日。

  四、调查工作安排

  这次调查由市科委、市统计局组织,并委托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秘书处具体实施。望各有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完成统计填报工作。

  五、报送方式和地点

  各单位在完成调查表的填报后,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加盖单位公章,于6月11日前以信件形式报送。

  报送地址:南丹东路60号502-504室邮编:200030

  联系人: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陈建平 杨燕

  联系电话:64389130传真:64387157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创业投资机构情况表》及主要指标解释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统计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上海创业投资机构情况表》及主要指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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