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建设2010年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陕发改投资〔2010〕596号)
有关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建设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0]871号),现将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建设项目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你们,请按照建设程序和预算内投资管理要求,做好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
一、市级人民政府要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要加强市级财力统筹,对地方配套资金落实负总责,优先安排并打足资金,不留缺口。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工作,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统筹配置资源,及时落实投资计划。
二、要严格依照《全国“十一五” 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
三、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文物保护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按期完成。
四、要严格保证所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严禁挤占挪用,要保证地方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地方配套资金由市、县(市)及项目单位筹措解决。
五、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定期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定期将项目执行监督检查情况报送我委和相关部门。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附件:陕西省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建设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陕西省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建设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