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云财综[2010]7号)
各州、市财政局、林业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第三条 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初次交易销售收入的10%计征。
第四条 林木产品是指木材和竹材,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五条 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或者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同类林木产品销售价格的,按当地同类林木产品销售核定价格和实际林木产品销售数量确定。
(三)自产自用林木产品或将林木产品直接用于加工的,按照当地同类林木产品销售核定价格和实际耗用林木产品数量确定。
(四)林木产品销售核定价格由州(市)林业、财政部门参照当地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分树种核定,并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 育林基金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取。
第七条 不得对多次销售的林木产品重复征收育林基金。不得对进口林木产品征收育林基金。严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