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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的通知
(琼建科[2010]100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施工、监理、房地产企业:

  为满足我省国际旅游岛建设要求,打造低碳经济示范区,根据《关于2009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的通报》(建科[2010]4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实际,现就加强施工验收环节的建筑节能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民用建筑施工验收阶段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思想认识

  我省自2003年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以来,新建建筑执行国家相关设计标准率在98%以上,但竣工验收阶段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比例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确保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发放建筑节能宣传资料,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普及节能知识,增强行业和社会节能意识。同时,加大对本辖区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监理企业等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为我省低碳经济示范区建设作出贡献,为下一步实现我省绿色建筑打好基础。

  二、加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确保各项建筑节能制度在施工验收阶段的落实

  (一)加强施工报建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530号)和我厅的有关要求,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仍继续执行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制度,未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图审机构不得颁发审查合格书,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严格履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各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纳入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海南省《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竣工资料目录及统一用表》(琼建设函[2008]262号)等要求,做好我省的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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