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局制订了《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规范
为了贯彻落实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推进卫生监督进社区、进乡镇,夯实卫生监督工作基础,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的实施意见》和《西安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创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公共卫生科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目标
以规范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为核心,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卫生资源,加以整合,建立科学规范、高效运转、全面覆盖的卫生监督工作新体系,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公共卫生监管水平。
二、机构设置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中设置卫生监督协管室,其工作地点悬挂“卫生监督协管室”牌子,接受所在地区(县)卫生监督所的指导和业务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可在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行政村卫生室中聘任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卫生监督信息员。
三、职能定位
卫生监督协管的主要职能是在辖区内开展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二次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对行政相对人可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但不行使行政处罚权。业务上接受区(县)卫生监督所的指导和管理,并及时向其反馈各种卫生监督信息。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是对区县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力补充,其作用主要是协助区(县)卫生监督所开展工作。因此,卫生监督协管的监管范围和重点应与区(县)卫生监督所不同。区(县)卫生监督所应对城市(县城)内主要街道上的单位、规模较大的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和学校及托幼机构实施监管,辖区内其它的单位可采取“卫生协管人员负责日常监管,卫生监督人员负责定期督查”的办法进行管理。具体划分工作由各区(县)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划定。具体职责如下:
(一)卫生监督协管室具体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二次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指导行政相对人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督促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办理“健康合格证明”。同时,负责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的培训工作。
3.实施日常性卫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执业活动,并制作检查笔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其整改。
4.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行政相对人,应及时上报所在地区(县)卫生监督所,交由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5.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所在地区(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7.发现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向所在地区(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8. 督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并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9.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具体职责:
1.依法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做好卫生法制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协助指导辖区行政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3.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室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4.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四、人员配备
(一)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设置2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其中设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至少1人。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由各区(县)卫生局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现有在编人员中聘用。
(三)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党的卫生事业,遵纪守法;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正式在岗在册人员;
3.具有医疗、卫生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4.身体健康,具备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五、证件及服装管理
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发放《卫生监督协管员证》,内容涉及姓名、单位名称、协管区域、证件编号,并加盖区(县)卫生局公章。同时,可配备监督协管制服,着装上岗。制服样式参考卫生监督制服,不佩戴监督员号。
六、业务培训
由区(县)卫生局统一组织,区(县)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对已配备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岗前集中培训和年度在职培训,内容涉及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和廉政教育。岗前集中培训的教学时间不得少于20个学时,年度在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还要组织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七、规范化管理
(一)制度规范化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室应制定统一制度,具体制度如下:
1.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
2.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责任制度
3.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
4.卫生监督协管员廉洁自律规定
5.卫生监督协管投诉接待制度
6.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交接制度
7.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制度
8.卫生监督协管学习培训制度
9.卫生监督协管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二)档案规范化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室应将以下项目作为档案的主要内容进行管理。
1.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文件、工作计划、检查安排等。
2.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安排、计划、总结、汇报、宣传资料、日常检查执法文书及其它相关工作小结、图片资料等。
3.卫生监督协管员向区(县)卫生监督所转交案件的交接文字性材料以及处理结果。
4.行政相对人基础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内容应包含被监管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健康证、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5.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记录及处理结果。
档案资料可按以下内容划分,装订成册:计划总结、文件信息、会议记录、日常监督、投诉举报、转办案件、宣传培训、年度报表、所辖单位本底资料等。
(三)工作规范化
按照高效、统一、量化原则,开展各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切实履行好协管职能。卫生监督协管员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先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再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卫生监督意见书》加盖区(县)卫生局公章,其内容只可提出整改意见,不得出现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字样。
卫生监督协管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只可作为行政处罚的参考性依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1.协管范围内的被监管单位的卫生监督覆盖率必须达到100%。每次检查必须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对有问题的单位必须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其整改。
2.卫生监督协管员(每次不得少于2人)每周外出检查2-3次,并能及时完成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3.开展专项检查完成率必须达到100%,要求每一专项检查有计划,有总结。
4.群众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较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予以答复;违法事实较重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卫生监督所,并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查处工作。区(县)卫生监督所查处完毕后,要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卫生监督协管室,卫生监督协管员将查处结果存档。
5.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宣传活动。
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每季度要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卫生监督信息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卫生监管能力。
八、房屋及设备配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室:
1.房屋使用面积≥15平方米;
2.设备配备:电脑1台(含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各1台、电话1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桌、椅及文件档案柜。
(二)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室
1.房屋使用面积≥12平方米;
2.设备配备:电脑1台(含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各1台、电话1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桌、椅及文件档案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