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海事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海事局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湖南省地方海事局港口、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湘海事法规字〔2010〕53号)
各市(州)地方海事局,局机关相关处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的具体要求,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地方海事局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湖南省地方海事局港口、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现予以发布。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实施水路交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
第三条 行使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作出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四条 实施水路交通行政处罚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五条 水路交通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或裁量权基准)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或裁量权基准)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或裁量权基准)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的违法行为;
(三)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四)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八)经查证当事人确实无力支付较大数额罚款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其他应当、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十)其他具有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理由和情节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可以依法给予较重处罚:
(一)直接危及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水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水路交通管理秩序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封存)、扣押(扣留)的物品的;
(五)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水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六)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七)不配合水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八)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扰乱水路交通管理秩序,且因此引发群体事件的;
(十)违法行为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 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后,需要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应当经法规处审查,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情节复杂案件的行政处罚或者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变更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决定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必须说明理由,并视案件需要收集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构撤销、变更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水路交通部门形象的。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湖南省地方海事局港口、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港口行政管理)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1 |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 在限期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逾期不改正,对港口功能影响小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对规划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并暴力抗法的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2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或者擅自变更港口岸线的使用权人、用途或者范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港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许可使用港口岸线或者擅自变更港口岸线的使用权人、用途或者范围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建筑物,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在限期内予以改正的或者对违法建筑物,逾期未拆除但已开始拆除的 | 不予处罚 |
逾期未拆除,违法使用非深水港口岸线长度50米以下的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逾期未拆除,违法使用非深水港口岸线长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使用深水岸线长度50米以下的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未拆除,违法使用非深水港口岸线长度在100米以上、300米以下的,使用深水岸线长度在50米以上、150米以下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未拆除,违法使用非深水岸线长度在300米以上,使用深水岸线长度在150米以上的 |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3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含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危害性较小,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害性较大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拒不改正的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4 | 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其距离小于国家规定的限值10%以下,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其距离小于国家规定的限值10%以上20%以下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使用,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其距离小于国家规定的限值20%以上50%以下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其距离小于国家规定的限值50%及以上的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5 |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的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未改正,继续使用1个月以下的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未改正,继续使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未改正,继续使用3个月以上的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6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行为,情节严重的 | 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
7 | 港口经营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8 |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报告同意擅自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未发生事故的 | 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报告同意擅自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发生一般事故的 | 责令停止作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报告同意擅自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发生严重事故的 | 责令停止作业,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9 |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影响港口水域安全的 |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0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消除安全隐患的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未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未消除安全隐患,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未消除安全隐患,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1 | 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12 | 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的作业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的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作业1个月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作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作业3个月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3 |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 1人以上3人以下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在港口危险货物岗位作业,未发生安全事故,限期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3人以上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在港口危险货物岗位作业,未发生安全事故,限期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港口危险货物岗位作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或限期未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4 | 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二)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 初次装卸、储存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2次及以上装卸、储存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元罚款 |
发生安全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5 | 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三)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 | 立即改正,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 处5千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发生安全事故的 | 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6 | 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四)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 立即改正,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 处5千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发生安全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7 | 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五)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 立即改正,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 处5千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发生安全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8 | 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限期内未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9 | 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21 | 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21 |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不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湖南省实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不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不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3个月以下不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不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3个月以上不改正的 | 处三千元以下五千元以下罚款 |
22 | 在规划港区内建设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港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划港区内建设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不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未拆除,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23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区外擅自设置码头、渡口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港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法律法规授权的外,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内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不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未拆除,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