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小皮辊机、小锯齿机、土打包机数量较少或者加工棉花货值金额较小的。
处罚基准: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小皮辊机、小锯齿机、土打包机数量较多或者加工棉花货值金额较大的。
处罚基准: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被相关部门查处后仍从事该活动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重大的。
处罚基准: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四、违反《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 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棉花质量凭证,但可以及时改正,能达到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相符的要求的;
2、包装、标识轻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3、销售国家储备棉有少量未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违反《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九条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2、包装、标识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3、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的质量、数量严重不符的;
4、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或大量未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的;
2、入库、出库的国储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轻微不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本条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2、入库、出库的国储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严重不符的;
3、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 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能及时主动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数量较少且不构成以次充好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数量较大且不构成以次充好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棉花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冒用棉花公证检验证书的;
2、伪造、变造、冒用棉花公证检验标志的。
3、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数量较大且构成以次充好的。
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八、违反《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入的杂质系低等级棉花且数量较少,致使棉花等级与实物轻微不符。
处罚基准: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冒充高一个等级棉花的。
处罚基准: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掺入异性纤维或有毒、有害物质的;
2、冒充高2个等级以上棉花的;
3、以非棉花冒充棉花的。
处罚基准: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节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麻类纤维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以次充好,麻类纤维还有一定的使用价值的。
处罚基准:没收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麻类纤维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
处罚基准: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麻类纤维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麻类纤维已失去使用价值的,或者以废弃麻类纤维冒充合格麻类纤维的。
处罚基准: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经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任何一项规定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任何一项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中二项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中三项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任何一项规定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任何一项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中二项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中三项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中四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销售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一项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二项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三项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四项规定的,或者涉及的麻类纤维货值较大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冒用麻类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经检验麻类纤维质量与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所载明质量等级相符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冒用麻类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经检验麻类纤维质量与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所载明质量等级不相符的。
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冒用麻类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能积极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导致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九条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