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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资金列支] 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列入规费项目,单独设项,专款专用。
  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参保方式] 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逐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可选择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或逐月缴费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第八条 [一次性缴费方式]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专用款项在施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企业,由总承包企业统一负责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工程项目没有总承包企业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一次性缴费的标准]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0.06%计取。
  工程项目追加工程造价的,应当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补缴差额部分。
  第十条 [缴费封顶] 选择对部分农民工实行按月缴费、部分农民工实行一次性缴费的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缴费水平高于工程总造价的0.1%,按工程总造价的0.1%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 [已施工企业缴费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施工而未竣工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按以下标准缴费:
  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6%×〔(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第十二条 [一次性缴费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为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至建设单位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之日的时间;参保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后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的起始时间从参保之日起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标之日起30日内办理工伤保险一次性缴费参保的,其工伤保险期限从中标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一次性缴费需提供的资料]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办理参保应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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