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200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
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颁布的《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0号)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宗旨]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为本企业雇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施工工程,其员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 [主体界定]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的非本市户籍非城镇户口人员。
具有城镇户口的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主管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办部门] 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