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掌握原则,提高工作效率。在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时,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严格遵守《意见》,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申请。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研究课题类申请面大量广,针对性强,在处理此类申请时,要加强调研,认真研究,慎重稳妥处理,确保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尽量公开,能部分公开的部分公开,不能公开的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受理流程。各市州、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受理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及时更新和细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场答复和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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