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22号 2010年2月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重要性。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有效途径。各市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要不断细化本地区、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抓紧对本地区、本系统所涉及政府信息哪些可以公开,哪些可以部分公开,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供本地区、本系统各单位依循,进一步确保公民获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切实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结合实际,努力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各市州、各部门要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基本要求,认真领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36号)第十四条规定精神,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本意和有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涵,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做到用《条例》指导、推进和检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一)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