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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规范(暂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核查人员对现场核查意见不一致时,应在《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中注明情况,提交指派任务的负责人决定;必要时,负责人可另行指派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现场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员应告知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及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上报并录入《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经营场所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核查标准

  第二十条 核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食品流通许可单位的管理人员、经营场地、经营制度及经营设施等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场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垃圾堆(场)、非水冲式厕所等其他污染源保持合理距离;

  (二)地面干燥、平整易于清洁,墙体无渗水、霉变现象;

  (三)食品销售、仓储面积与经营食品的规模、品种、数量相适应;

  (四)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应当分开或采取合理措施将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隔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场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场所的经营设施、布局应当合理,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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