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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规范(暂行)的通知


  第七条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后,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外,原则上均应进行实地核查。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许可事项以及申请许可证延续的,许可机关可视情决定对其经营场所实施重新核查。

  第八条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根据其经营类型与特点,综合分为以下类别:

  (一)小型食品零售经营者(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

  (二)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经营面积200至2000平方米);

  (三)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四)食品批发经营个体工商户(包括批发市场内经营户,含兼营零售);

  (五)食品批发经营企业;

  (六)其他食品经营者。

第三章 核查程序

  第九条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后,应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第十条 核查人员应在接到任务指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因特殊情况而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现场核查工作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因申请人原因致使现场核查无法进行的,可中止现场核查程序,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核查。中止期限超过10日的,视为现场核查不合格,核查人员在核查表上注明原因后上报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实施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核查人员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如实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必要时可以拍摄并保存影像资料作为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须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应在《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中注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符合法定要求的,签署合格意见并交回许可审核机关;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但能在5日内完成整改的,待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后再次核查,核查合格的签署合格意见并交回许可审核机关;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且5日内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签署不合格意见并交回许可审核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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