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规范(暂行)的通知
(浙工商食〔2010〕6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规范(暂行)》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工商局。
附件:《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略)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行为适用本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现场核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对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查其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经营场所,是指申请人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场所,包括门店、仓库等场所。
第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核查分工与对象
第六条 省、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的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及其监督检查工作;现场核查一般由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实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对其承办的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