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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晋市政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通过认真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现予以公布第三批行政执法主体。

  本通告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机构和其他组织。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履行法定职权或超越职权执法的单位和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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