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各种宣传教育形式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推广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危害治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氛围。
要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中,应充分考虑职业病防治的需要,用人单位和相关机构要确保职业病预防、控制所需物资和装备到位。
二、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长效管理机制
各级安监、卫生、劳动保障、工会、工商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根据各地实际,强化相关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监管职能,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有关条例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从事现场作业的用人单位,逐步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各级卫生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监督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严禁各类企业使用童工,严禁在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使用未成年工和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在开展集体协商劳动合同、加强职工教育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将企业职业危害申报备案情况、安全健康情况作为登记注册年检的前置条件,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企业,工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年检手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区职业危害特点,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整治检查、隐患举报检查、事故检查等多种方法,加强职业安全健康执法检查,强化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监控,依法查处重大职业病事故。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积极组织救治,并责令企业依法落实各项职业病待遇,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
建立健全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制度,确保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改、扩企业建建设项目在立项时,除向有关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申办报告,还应向安监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安监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的选址、总平面布置、采用的防护设施、生产工艺流程等进行综合会审,并将会审意见及时向申报企业和项目批办部门进行通报。卫生部门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卫生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建设项目验收时由卫生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文件。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应征求安监部门意见,并将验收情况及时通报给安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