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 〔2009〕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职业安全健康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和根本利益,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市职业安全健康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一线职工受粉尘、高温、毒物和噪声的危害还很严重。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真正把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
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机构,加大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力度,将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真正把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责任落到实处。要认真研究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进程中职业病防治形势,细致排查本地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对已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且没有有效治理措施的产业和项目,要严格进行限制、淘汰、关闭;对引进和发展的新产业、新项目,要严格进行审查,杜绝有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新上项目和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