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推[2010]225号)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市级预算单位:

  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沪财政〔2005〕74号)和《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沪信息委法〔2006〕1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了切实做好2011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和专项评审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1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范围为:(1)新增项目,包括信息系统新建项目、升级改造项目和运行维护项目;(2)结转项目,即以往年度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项目评审并同意实施,且市财政局已安排预算并纳入分年度滚动管理,2011年度需在部门预算中继续安排实施的跨年度项目;(3)历年备选项目,即以往年度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项目评审并同意实施,但市财政局未安排预算,2011年度需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实施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一)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纸质的申报函。

  (二)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发的2011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网上申报系统,对所属预算单位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初审,并按轻重缓急原则对信息系统新建项目和升级改造项目进行汇总排序后形成网上申报数据,网上申报数据须与申报函内容保持一致。

  (三)对信息系统新建项目,应当提供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规划、法规等有关材料。

  (四)对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应当提供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运行维护外包合同、验收报告、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2011年是全面实施“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第一年,各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以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导信息化项目有序建设。

  (二)2011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网上申报系统在市政务外网上运行,各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应做好市政务外网的接通工作,并确定操作人员。

  (三)各预算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信息系统新建项目,促进资源整合,充分利用已建的电子政务公共设施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损失浪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