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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机田间作业燃油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补贴范围

  补贴范围为户籍在我市的经营拖拉机与联合收割机的农民,或我市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械为服务于我市机耕、机播、机收、机械化秸秆还田等主要农机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且必须在我市上户登记注册和年度检审验合格,并完成对应机型所确定的农机田间作业任务。

  五、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拖拉机和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发动机功率与完成农机田间作业量核定。年补贴标准为:50马力以上(含50马力)大型拖拉机年完成800亩作业任务,或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功率在50马力以上)年完成600亩作业任务的每台补贴1000元;25-50马力(含25马力)中型拖拉机年完成500亩作业任务,或中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年完成400亩作业任务的每台补贴600元;25马力以下小型拖拉机年完成300亩作业任务,或小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年完成200亩作业任务的每台补贴400元;手扶拖拉机年完成150亩作业任务的每台补贴200元。

  六、补贴程序

  (一)参加农机田间作业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经营户持《农机田间作业完成情况明细表》(附件1),向所在乡(镇)农机管理站提出农机田间作业燃油补贴申请(附件2),并出具村民委员会考核、公示、认定的完成农机田间作业数量情况证明,报乡(镇)农机管理站审核。

  (二)乡(镇)农机管理站对申请燃油补贴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经营户所完成的农机田间作业量情况进行复查审核,并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示3天,确认无异议的填注意见并盖章,上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审定,市农机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符合补贴条件的发给燃油补贴。

  (三)补贴资金兑现采取“直通车”办法,实行阳光操作,由市农机部门委托银行将补贴款由国库直接发放给农机经营户。

  (四)对基本条件不符合,未参加农机田间作业服务,未完成核定作业量或存在严重作业质量问题的,取消补贴资格,不发给燃油补贴。

  七、工作要求

  对农机田间作业实施燃油补贴,是贯彻落实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对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进粮食生产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促进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为确保补贴工作顺利进行,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作用,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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