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管理;水利、气象、交通、城建、民政、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威胁铁路、公路、电力、水利、城建、矿山等设施或企业安全的地质灾害,由危及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监测、预报,并进行治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抓紧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是对当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的系统方案,是落实和指导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详细排查,编制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加强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集中培训、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材料、现场讲解等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四)加快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预警信息系统建设。
要按照要求,加快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预警信息系统建设,成立应急指挥中心,完善各项制度,争取6月中旬完成信息系统建设。
(五)落实经费,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及治理工作。并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建立责任单位承担地质灾害治理的机制。要积极探索,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新农村建设、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土地整理等结合起来,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建立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力度,努力为工业化、城镇化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地质环境条件。
(六)完善各项制度,及时抢险救灾。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认真落实巡回检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和值班制度。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在汛期24小时值班,每日至少与市局值班室电话联系一次,通报地质灾害信息;要组织专门技术人员定期对重点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检查,特别是在汛期,应增加巡回检查次数,及时指导预防工作,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把详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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