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议工作,提高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在年初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报年度内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必要性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立项。
未经申报、立项的规范性文件,不予安排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涉及重大、突发问题急需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三条 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程序起草完毕后,填写《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送审卡》,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召开20日前,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
第四条 起草部门应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和起草说明。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
(三)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部门办公会议讨论意见。
(四)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
(五)拟废止或修改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文本。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起草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后,出具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