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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

  (七)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村(居)委依据市政府同意启动“城中村”改造前期工作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批。

  (八)拟定土地利用方案。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村(居)委提出的《“城中村”改造方案》和规划局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组织进行居民点用地现状调查,拟定土地利用方案,核定改造总用地面积、回迁安置用地面积、公开出让用地面积和政府收回的用地面积等土地利用指标。

  (九)批准“城中村”改造。市规划局审核通过“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连同《土地利用方案》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审核,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

  五、“城中村”改造要求

  (一)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阳光作业。村委、社区是“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改与不改由全体村(居)民决定。各村委、社区在提出“城中村”改造意见时,必须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未经村民同意,不得启动“城中村”改造。要认真落实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坚持公开透明、阳光作业,让群众成为拆迁、安置、改造、发展的主体和受益者。要通过民主选举,选出拆迁户代表及召集人定期召开会议。要成立专门议事机构,组成综合协调、测量、选房、拆迁、回迁安置、质量监督等工作小组。要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设计,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筹措等实施细则,提交党员大会审议,召开村(居)民大会进行表决,支村(居)委形成决议并公示。乡(镇)、办事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派人员列席村(居)民大会,听取群众意见,监督依法按程序办理。

  (二)严格“城中村”规划管理。“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城中村”改造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实行“一村一案”。

  (三)严格土地权属管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严格按照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并依法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城中村”国有土地利用要符合“城中村”改造规划。“城中村”在土地条件许可的前提下,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所处区域位置,可预留适当的发展用地,用于村(居)民就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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