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中村”改造原则
(一)统一规划、政府引导、村为主体、市场运作、自求平衡、分步实施;
(二)村民自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阳光作业;
(三)先拆迁安置、后开发建设;
(四)确保被拆迁户利益不受侵害,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确保社会稳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启动“城中村”改造的条件
(一)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同意实施改造;
(二)支、村(社区)两委班子团结,具有凝聚力、战斗力;
(三)具有一定的集体经济实力;
(四)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并列入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年度总量控制计划的村(社区)。
四、“城中村”改造程序
(一)征求意见。村(居)两委提出改造意见,开展民意问卷调查,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二)提出改造方案。在征得全体村民同意改造的基础上,支、村(社区)两委提出《“城中村”改造方案》。“城中村”改造方案包括拆迁办法、补偿办法、回迁安置办法、资金筹措办法等内容。
(三)会议表决。支、村(社区)两委将《“城中村”改造方案》提交党员大会、村委会议审议后,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全体村(居)民大会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和《“城中村”改造方案》在村(居)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四)提出申请。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对同意进行“城中村”改造的,支、村(社区)两委形成决议,提出申请,并附《“城中村”改造方案》、全体村(居)民大会表决结果,报所属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五)严格审核。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严格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村民大会表决意见等相关资料,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属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把关。
(六)启动“城中村”改造前期工作。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经区(县)长、管委会主任签字,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分管副秘书长分别把关,然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启动“城中村”改造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