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落实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落实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的实施意见
2004年11月25日,晋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文件精神,已经下发了《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但由于种种原因,方案未能落实。目前,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更好地做好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每个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按3个1/3组成,其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为了加强各县(市、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提高职工的参与度,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吸收各县(市、区)分管副县长、大型企业职工代表为管委会成员。管委会办公室设在晋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成立晋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晋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晋城中心)是直属晋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全额事业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