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组织排查。在政府领导下,公安交管部门牵头,道路主管部门参与(国道、省道由省公路局及下属公路分局、公路养护管理段参与,县乡道路由交通局参与,城市道路由城建和规化部门参与),安监等部门予以配合,对本辖区的道路按照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顺序逐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排查工作要根据道路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综合考虑路段发生事故情况、交通设计和渠化是否合理、交通标志标线是否缺失、路面是否破损等因素认真进行梳理排查。9月底前全面完成对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城市道路的排查。
(三)健全安全隐患路段台账、档案。公安交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交警队信息平台,逐一建立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工作档案,详细记录每个安全隐患路段的道路名称、路段位置、主要隐患、现状,以及近两年在该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及相关图片或相关视频等资料。对整改的路段,要将整改过程的情况、整改后的效果等,用视频或图片记录在案。公安交管部门的信息台账要与交通、城建等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四)科学治理隐患。要按照边排查、边治理的要求,对排查出的交通安全隐患,各相关部门要联合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会诊,查摆隐患症结,分析形成原因,提出具体治理意见和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和整改建议,明确道路安全隐患的督办等级,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由道路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整改。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级督办的原则,认真组织治理。对国道、省道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由市公路分局落实治理措施和经费;对县乡道路、城市道路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路段,由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落实治理措施和经费。各级政府要牵头,加大督导查检工作力度,按照“省级隐患路段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督办;市级隐患路段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督办;县级隐患路段由县级政府督办”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隐患治理进行督办和验收,对治理不到位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确保治理到位。
(五)建立长效机制。要按照“减少存量、不增新量”的要求,大力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道路安保工程的资金投入,在农村道路建设资金中配套一定比例的安全设施投入资金,制定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确保农村地区新建、改建道路安全设施齐全。同时,要根据道路增长变化和交通事故规律特点,结合道路管理养护经费预算,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和落实治理计划,逐年减少安全隐患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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