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特别是国、省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弯、坡及通过乡镇村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五)公路沿线村庄打场晒粮、定期赶集等活动违章占道安全隐患。
(六)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进行,排查道路是否配置了隔离设施;学校、幼儿园门前是否设置了保护行人的过街设施或人行横道线,设置了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是否设置了盲道;道路上是否设置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信号;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是否规范、清晰、连续;路口禁止左转弯、分向行驶车道等标志与导向箭头有无相互矛盾;机动车行驶标志、非机动车行驶标志、机非示意道标志与地面标线有无相互矛盾;停车位等标线设置是否合理;机动车辆停车场是否配建到位等。
三、排查治理的工作目标
通过排查治理,力争年内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摸清辖区内所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全部登记建档, 7月底前,完成对国道、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隐患的排查,提出完善限速、指路标志和相应安全设施的设置方案;
(二)根据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程度,进行省、市、县三级督办治理,落实整改部门和治理工作措施,其中省级、市级督办治理的安全隐患分别不少于排查总量的10%和30%;
(三)省、市、县三级督办的安全隐患路段治理率分别达到90%、85%和80%以上;
(四)每个县(市、区)建立1至2条农村道路安全示范路段;
(五)对2008年省、市、县三级督办公路危险路段治理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没有治理到位的督促治理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要充分认识做好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确定专人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联合排查、分工治理、三级督办、综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