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文种、体例、格式要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内容要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公文用纸、字号要符合规定,附件要齐全。
(七)请示和报告要分开,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标注签发人和联系人,不得多头报送;情况报告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八)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的汇报材料除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市人民政府,不得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以《呈阅件》、白头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报送。
(九)需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文电函,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研究、组织起草代拟文稿,并从内容到形式认真把关,全面负责,并签署名字。文稿内容涉及其它部门职责权限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会签意见。
(十)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代拟文稿一般要提前5个工作日。部门或单位办公室要认真把关,将行文依据、会签情况等资料一并报送。
三、规范公文审签程序
(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不应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公文或代拟稿报送市人民政府。对未经会签程序的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
(十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受理的公文进行初审把关后,附发文卡,由办文单位按程序逐项审签。
(十三)对需市直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的请示类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直接批转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后再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定答复呈报单位。重要、紧急事项应注明批办情况送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阅知。
四、严格控制文电规格和发文数量,大力精简文件
(十四)控制文件规格。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市直有关单位报送的文电函代拟稿要加大审核把关力度,可发可不发的文电函一律不发;可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电函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可通过函电等形式印发的,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文件印发,并严格按公文处理程序进行送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