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局《晋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制订的《晋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晋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等规范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包括无障碍通道(路)、入口、电(楼)梯、房间、席位、音响、文字提示和盲文标识以及其他便于活动的设施。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公安、城管行政执法、交通、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有关规划方案时,应当有无障碍设施的专项内容,并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明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要求。
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