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11月1日零时进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查清十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情况,为科学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9〕2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

  人口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社会各方面,组织实施难度较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做好普查各项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晋城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市人口普查的组织与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与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各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中央、省属、外省(区、市)驻晋部门(或单位),要建立人口普查办公室,在驻地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把本单位的人口普查工作搞好。

  二、通力合作共同搞好普查工作。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完成普查工作任务。统计、公安、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协调一致地贯彻执行《通知》、《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安排解决好普查经费和普查所需的物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