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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晋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国家原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四)经批准受聘到两类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确定基本工资的岗位标准执行。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满确定岗位工资的岗位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确定。

  其他新进入学校人员,按新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六)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七)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离退休人员适当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具体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

  退职人员,按照同职级退休人员标准的70%确定。

  今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从退休、退职下月起,按退休、退职人员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八)绩效工资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省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单位自行建立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发放任何其他形式的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财政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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