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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晋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按月发放。工作人员岗位(职务)变动时,基础性绩效工资从岗位(职务)变动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标准。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学校在核定的总额内根据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分配,合理拉开差距。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为了体现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的政策倾斜,鼓励和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从教,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补贴。

  农村学校的范围、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县(市、区)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校的地理环境、艰苦程度等因素确定。

  (三)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级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依据省教育厅制定的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绩效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学校在搞活内部分配中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四)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五)学校校长、书记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其中,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按规定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及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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