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大项目的引进及开发建设,增强我市经济发展后劲,凡投资总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项目,其先征的相关费用在项目进度达到完成地基基础时,经验收合格后即可申请优惠补助。
四、责任追究
若项目固定资产建设最终未能符合第二条所规定的标准,相应优惠取消,企业需向财政部门退还所补助的费用。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进度要求进行审核,确保审核的数据真实准确,如有玩忽职守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五、优惠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区(包括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工业企业。蓬江区杜阮、荷塘、棠下镇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政策由蓬江区政府参照本意见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由该区研究制定。
附件:
江门市区工业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 |
项目名称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
办理规划报建的建筑面积 | |
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金额 | |
缴款日期 | |
施工许可发放部门 | |
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 | |
项目主体结构封顶时间 | |
申请补助金额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属地建设部门审核意见 |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意见 | |
规划部门审核意见 | |
财政部门意见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