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措施
(一)优化产业结构和发展环境,为建筑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优化产业结构,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推进建筑企业改制工作,树立品牌效应。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培育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型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建筑产业结构。鼓励建筑企业延伸产业链,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促进企业做大做强。重点扶持10-15家市场竞争力强、资产规模大、管理水平先进、技术含量高、跨行业和专业经营的建筑业龙头企业。有针对性地培育我市建筑业特级企业,鼓励建筑企业重组、合并,规模经营,提升资质等级,充分发挥产业排头兵作用。支持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企业结构。
2.建立健全建筑业人才人力资源培养、激励和管理机制。依法实施建筑行业执业注册资格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采取灵活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引进和培养人才,加强培养初、中、高级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职称申报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努力打造拥有高素质企业家、建造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建设队伍。建立建筑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着力培养一批技术精湛的一线操作技术工人,将我市建筑工人培训纳入农民工“双转移”培训范围,享受农民工“双转移”政策,对建筑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技能鉴定给予补贴。
3.依法规范建筑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管理,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外出和外来施工企业的管理,合理平衡我市建筑企业的税负水平。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我市建筑业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的,其营业额可减除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建筑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建筑企业开拓省内外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积极利用各种渠道,通过各种方式推荐我市的建筑企业,为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开拓市外建筑市场提供优质服务。本市建筑企业在市外承揽工程业务,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缴纳的,由同级财政按该项业务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企业用于拓展市外市场,具体比例值由各市、区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