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0]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三日
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与江门市委统一战线合作部合署办公,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民族、宗教工作问题的调研。
(三)加强管理城市民族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管理五大宗教以外的其他宗教以及民间信仰事务的职责。
(五)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维稳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四)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涉及民族因素的重大庆典活动,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五)指导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民族、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民族、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教育,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政府帮助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