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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0年粮食生产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
2010年粮食生产的通知
(杭政函〔2010〕1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稳定粮食生产,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粮食生产任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10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浙政发〔2010〕2号)精神以及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粮食安全责任书》要求,现就切实抓好2010年我市粮食生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各级扶粮政策
  继续执行国家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等政策,认真落实省级早稻订单奖励、粮油种植大户直补、农机购置补贴、“农机作业券”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订单储备粮价外补贴、种粮大户水稻政策性保险等各项扶持政策。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和农业部门认定为运作管理规范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种植面积在省级补贴20元/亩的基础上,市级再补贴10元/亩。各地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在配套落实国家、省、市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投入,研究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扶持政策,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宣传渠道,深入解读、广泛宣传,切实做到家喻户晓。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对乡镇上报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抽查核实,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审核后的数据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资金,确保补贴资金真正按种粮面积及时足额发放到种粮农户。层层建立抽查核实制度,各级政府要对上报种粮面积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取消当地本年度各类粮食生产评优资格,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深入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
  今年省政府全面启动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我市要按照“目标更明确、措施更坚决、保障更有力、组织更健全”的要求,深化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内涵,提升建设水平、巩固建设成效,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再上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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