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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桂林市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

  7.公务用车节能。加强公共机构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精神,落实每周少开一天车的规定。
  (五)严格检查监督
  1.监督检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2.责任追究。对公共机构违反《条例》的相关行为,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和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予以通报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
  五、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分工
  要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形成既统一监督管理,又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共同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
  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市本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市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受理市本级公共机构报送的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监督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情况;制定市本级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组织召开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管理监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监察、建设、统计、审计、公安、司法、法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配合做好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本级各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并明确分管领导、设立节能工作岗位、指派专人(或兼职)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
  各县 (区)负责组织开展县 (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负责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公共机构节能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加强协调和信息沟通以及业务交流,及时研究协调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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