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5.能源消耗定额制度。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2009 年底前完成市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工作,2010 年底前完成市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工作。市财政局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出说明。
6.节能采购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7.建筑节能监督制度。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力度,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制定市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开展试点工作。
8.能源审计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四)采取七项节能措施
1.规范用能行为。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与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和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2.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并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上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3.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4.实行节能资质认证。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5.节能改造评估。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6.用电设备节能。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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