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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桂林市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能耗调查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针对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章制度不健全、能耗底数不清、基础工作薄弱、监督约束不力等问题,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能耗调查。通过调查,摸清能耗情况,采取节能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各级公共机构负责人要按照统一部署,落实专人负责,对本单位的水、电、气、煤、油等能耗做全面的核查,评估分析总体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做好本单位节能工作的基础工作。同时,为编制我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实施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和开展能源审计提供基础数据。
  (二)编制节能规划
  制定和组织实施好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对于规范和引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增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保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节能规划的编制
  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采取委托专业咨询和技术机构的方式,于2009年上半年编制完成《桂林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2009-2010年)》,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2.节能规划的实施
  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级公共机构。各级公共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3.节能规划的备案
  各级公共机构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须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三)建立八项基本管理制度
  1.节能目标责任制度。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把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将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同时,建立相应奖励制度,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2.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水、电、气、煤、油等方面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3.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公共机构应当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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