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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桂林市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桂林市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
(市政办〔2009〕1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各项要求,全面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国管办〔2008〕2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桂政办发〔2008〕184号)和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通过法律手段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加强用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减少能源浪费,合理利用能源,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
  市本级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一)国家机关:包括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单位。
  (三)团体组织:包括市本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三、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自治区“十一五”能源规划目标及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在全面开展市本级公共机构能耗普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科学制定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依法构建节能管理的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措施,到2010 年,实现市本级公共机构的水、电、燃气、油料及其它能源等能耗分别比2005年降低20%以上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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