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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09〕1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调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桂林市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调查工作方案

  为了解和掌握桂林市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加强对能源资源领域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全面启动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以下简称《节能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桂政办发〔2008〕184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调查目的
  通过组织开展能耗调查,全面掌握市本级公共机构的能耗现状(总体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分析和查找用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各级公共机构做好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充分挖掘节能潜力、采取节能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节能制度打下基础。同时,为编制我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实施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和开展能源审计提供基础数据。
  二、调查范围
  依据《节能法》第四十七条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次调查统计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机关:包括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二)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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