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贵政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09年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从2009年5月1日开始将市本级(含市直各单位、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从月人均200元调整为25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150元,请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