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贵政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障我市农村特困群众的最低生活水平,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9]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09年政府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5 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从2009年5月1日开始将我市的农村最低生活标准从年人均683元调整为120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45元,请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