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至广州铁路工程项目贵港市中心城区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贵政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南宁至广州铁路工程项目贵港市中心城区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南宁至广州铁路工程项目贵港市
中心城区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南宁至广州铁路工程项目贵港中心城区段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
《条例》细则”)的规定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南宁至广州铁路黎塘至广州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08]2696号)、《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桂发改法规[2009]52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南宁至广州铁路工程项目贵港市中心城区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房屋拆迁范围
南宁至广州铁路工程项目贵港市中心城区段铁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建(构)筑物及其它专项设施。
二、拆迁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办法
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拆迁按如下办法进行:
(一)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按房屋结构类型的不同进行拆迁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的方式取得合法产权的房屋,按原购房价及物价上涨因素、使用年限综合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依法补偿。
(三)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凡在1990年4月1日前建成的,视为世居房屋,按具有合法产权的同类房屋补偿标准计补。
(四)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合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属违法违章建筑,原则上不补。但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拆迁的,可按具有合法产权的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90%进行补助;不配合拆迁工作的,不给予补助。
(五)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按附表三、附表四计补。
(六)搬迁补助费按5元∕㎡﹐一次性计补;临时安置过渡费按7元∕㎡﹐计补,过渡期暂定为6个月。过渡期满未安置的,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
(七)具有合法产权房屋的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可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协商进行补偿。
(八)拆迁公益事业性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应当予以重建,经规划部门确认不需重建的,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非公益事业性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三、拆迁房屋涉及的土地补偿办法
(一)拆迁房屋需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补偿
1、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级旱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进行补偿。
2、建(构)筑物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级旱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耕地占用税之和进行补偿。
(二)拆迁房屋需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补偿
1、国有划拨、出让建设用地(不含建构筑物占地),按以下三种方法之一进行补偿。
(1)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按现行基准地价的60%以内进行补偿;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参照现行基准地价并考虑其宗地配套条件确定宗地地价再扣除已使用年限的相应价款进行补偿。
(2)参照征收相同(或相近)地段一级旱地的现行征地成本(含征地补偿费、报批费、税费、工作经费等,具体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进行补偿。如果属于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则扣除已使用年限的相应价款。
(3)参照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取得成本进行补偿。
2、其他国有建设用地(含建构筑物占地)按自治区或贵港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城市规划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件的拆迁房屋占地的土地补偿
在我市城市规划范围内,本项目需收回、征收具有合法权属证件土地的拆迁房屋,其房屋所占土地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拆迁标准见附件表二。
(四)本工程项目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拆迁房屋需收回、征收没有合法权属证件的土地,可参照下列办法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