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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本单位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贵港市地税局负责对下一级地税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等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要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活动,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客观公正、便民及时和规范准确。具体内容为:
  (一)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等工作制度;
  (二)是否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是否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四)公开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五)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照《条例》的规定作出答复;
  (六)是否公开应予保密的政府信息;
  (七)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开;
  (八)是否采取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九)是否违反规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十)是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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