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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五)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九)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十)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递送、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光盘、磁盘等政府信息载体形式。
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受理机关难以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各县(市、区)地税局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地税局依申请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收取前款规定的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贵港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贵港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应当免除相关费用。
  各县(市、区)地税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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